平易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
中国平易近用航空局颁布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颁布;告急环境时,以电报的形式颁布,但随后补发书面适航指令。
(二)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用航空器产物的设想、制制单元和小我,必需其设想、制制的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合适现行的中国平易近用航空适航尺度和本的相关要求。而且正在适航指令中强制性的查抄要求。
《平易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曾经1990年6月13日中国平易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某一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存正在不平安的形态,而且这种形态很可能存正在于或发生于同型号设想的其他平易近用航空产物之中。
本合用于平易近用航空器、航空策动机、以下均简称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当平易近用航空产物处于下述环境之一时,颁布适航指令。 |